每週一,我將會更新憲法法庭前一週的一週事件。內容包括不限於憲法法庭的最新進展,以及台灣學者的評論。如果你喜歡這些內容,歡迎分享!
本週新聞包括:總統賴清德行使院際調解權,及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針對涉及新竹市長高虹安貪污案件,所作成的不受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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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總統行使院際調解權
基於目前的憲政僵局,賴清德總統行使憲法第44條賦予總統的院際調解權,調解五院之間的隔閡。本次調解,達成以下三個 共識::
- 依照五權分立的憲政架構,五院都有各自的職掌,憲政機關應當恪遵憲法,肩負本身的憲法忠誠義務,彼此監督制衡,但要互相尊重,更要相互扶持。五院將建立更密切的溝通平台與合作機制,讓各院政務順利推動,深化臺灣民主自由的憲政體制。
- 政黨可以競爭,國家不能犧牲!尤其當前國際情勢變動快速,臺灣面對嚴峻的挑戰,我們更要團結彼此。對外,我們必須以國防、外交為重中之重,五院必須合作,以整體國家安全為首要考量,讓國家穩定發展。
- 朝野可以競爭,國民不能犧牲!對內,我們必須以經濟、民生為優先中的優先,五院必須合作,以全民福祉為心中所念,妥善因應變局,健全產業發展,照顧人民福利。
這是有史以來 第一次 總統順利行使院際調解權。雖然這是總統的憲法上權利,但調解必須要爭議的雙方皆出席,才有行使的可能性。歷史上,陳水扁前總統想要行使此權利解決核四停建的爭議(2000年);馬英九前總統想要解決太陽花學運所影起的爭議(2014年)。然而,這兩次的都沒有順利調解,因為時任立法院院長的王金平,都婉拒出席。
近期,媒體上有些 討論 關於司法院代理院長(並為大法官)謝銘洋,是否應該出席該次的五院協商。尤其是目前有關憲法訴訟法修法爭議已經繫屬憲法法庭。最終,謝銘洋院長有出席該次的協商。由於本次協商為公開協商,且皆有媒體直播,因此較無違反司法獨立的爭議。
不過,院際調解權究竟是否能夠解決台灣當今的憲政僵局,還在未定之天。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黃丞儀 即認為, 院際調解權沒有辦法有效解決本次憲政爭議。除了院際調解權是儀式性權力之外,本次憲政爭議的源頭是立法院內的各政黨爭議。然而,本次協商,立法院各黨團的負責人,皆沒有出席於協商。因此,很難達到協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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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不受理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提出的聲請案
在2月7日,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不受理 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提出的聲請案。聲請法官於聲請書中,主張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及侵害觸憲法第18條規定所保障的服公職權。
與其他審查庭的不受理裁定不同,本案的原因案件涉及新竹市長高虹安(已經停職)的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引起媒體的關注。
不受理的四個理由
本件不受理裁定,比一般審查庭不受理裁定還要長。推測原因是本件所涉及的原因案件具有政治性。
首先,不受理裁定指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根本不是聲請法官直接適用的法規範。所謂的直接適用,指的是規範的合憲與否,直接影響案件的勝敗。然而,本案中應適用的規範,不是刑法就是貪污治罪條例;立法院組織法只是法律論述過程,參考的法律,因此並非「應適用」之法規範。
再者,憲法法庭不認為此處有違反法律明確性的問題。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指出,法律文字的抽象,不當然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普通法院的職責就是要在個案之中,適用抽象的規範。這個職權是專屬於普通法院的職權,並非憲法法庭可以置喙的範圍。
第三,憲法法庭認為聲請人根本就混淆「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本案聲請的規範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並非授權的規定,也不是被授權的規定,根本不會產生授權明確性的問題。
最後,憲法法庭也不認為聲請人有說明聲請的法律有違反憲法第18條的合理確信。依據憲法訴訟法及實務,憲法法庭對於法官的聲請,是採取較高的標準,必須要「合理確信」有違憲的情形。然而,從不受理裁定的理由,我們可以得知,這個聲請書並沒有符合這個標準。
誤解的澄清
或許會有人覺得審查庭跟普通法院抽不同庭的感覺一樣,不同庭的受理標準不一致。不過,實際上是憲法法庭審查庭的裁定,事實上仍舊是全庭審。
理由在於,憲訴法第61條第3項,賦予全庭推翻小庭不受理的機制。(法律操作上的問題是本條是否適用於非人民聲請案件,但實務上早已經全盤適用本規定,並沒有區分是否為人民聲請)
憲法法庭不是被癱瘓了嗎?
讀者或許會好奇,憲法訴訟法修法通過後應該不能運作了,為什麼還會有不受理裁定呢?事實上,憲法訴訟法修法在事實上產生的效果,是讓憲法法庭不能實際作出實質的憲法判決,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仍舊可以作出不受理裁定。但由於不受理裁定不具有法拘束力,因此憲法法庭仍舊停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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